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公众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 ||||||||||||||||||||||||||||||||||||||||||||||||||||||||||||||||||||||||||||||||||||||||||||||||||||||||||||||||||||||||||||||||||||||||||||||||||||||||||||||||||||||||||||||||||||||||||||||||||||||||||||||||||||||||||||||||||||||||||||||||||||||||||||||||||||||||||||||||||||||||||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3-6 15:08:20 点击量: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公众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建立健全广西广告监测制度,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19年3月11日前通过信函形式反馈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讯中国体育彩票app,中国体彩网:广西南宁市怡宾路1号 邮政编码:530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实现广告监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加强对广告发布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广告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利用自治区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开展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实施监测。对本级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监测工作,根据实际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本级监测中心自行监测的方式具体实施。 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区广告监测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广告监测工作。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确定本级开展广告监测的具体范围,根据广告市场秩序状况及广告监管工作重点适时调整监测范围。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辖区范围内广告监测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 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标准法定、流程规范、指标统一、方法科学的原则。 我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以抽样监测为主要方式。各级广告监测机构应当在各自广告监测范围内确定重点监测的媒体,并根据广告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重点监测媒体及其监测频次。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相关工作时,应当提出广告监测计划及对本辖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监测及时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第七条 广告监测工作应当包括广告信息采集录入、广告内容初审、广告内容复审、监测结果汇总分析以及监测信息归档等环节。广告监测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集录入广告信息。监测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测使用的原始资料,根据要求筛选广告与非广告信息,依据《商品与服务广告分类标准》规范录入商品与服务广告类别,以及其他基本信息。 (二)初步审查广告内容。监测人员应当对录入信息是否完整、类别选择是否正确予以校验,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广告监测违法行为编码标准》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进行违法性质判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广告中的具体违法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以及涉嫌违法广告属于轻微、一般、严重违法的性质判定。 (三)复核审查广告内容。复核人员对初审判定的涉嫌违法广告进行复审,对广告信息完整性、类别选择正确性、违法性质判定和法律条款适用准确性等提出复审意见。 (四)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广告监测工作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并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月度和年度为周期形成广告监测报告。广告监测报告应当包括文字分析与统计报表两部分,其中文字分析应当包括广告监测基本情况、被监测媒体的广告发布情况、各主要行业广告发布情况、典型违法广告分析、广告监管工作建议等内容。 (五)监测信息归档。定期对监测的原始资料和数据进行备份和归档,档案保存不少于两年。 监测资料包括:监测使用的报纸、电视、广播等书面、影音资料,监测报告,广告监测登记表,典型违法案例等。监测资料应当保证完整、准确、归档有序。 第八条 广告监测中发现的涉嫌虚假违法广告,应当根据管辖原则,由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调查处理。 对违法率居高不下、违法情节恶劣、违法地域广、社会影响极坏的虚假违法广告,应部署全区或某一区域统一查处。 第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监测发现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等重大违法广告,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专门报告。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结果显示的广告市场动态,确定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的重点。 第十一条 广告监测数据属于广告监管政务信息,其对外公布的内容、范围和对象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应当视情况向各级政府、媒体主管部门、同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广告监测结果,向社会发布《违法广告公告》。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广告监测结果纳入广告信用监管体系,及时记录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活动主体、违法广告的处理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整改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建立信用警示和惩戒机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告监测违法行为编码标准 2.商品与服务广告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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